日期: 2024-08-09浏览量:155来源:彰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任编辑:赵环环文字大小:大中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彰武县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彰武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制定方案如下:
一、彰武县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园林街50号。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5米为界、西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5米为界、南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至公园大门为界、北临界点英名墙向外延伸5米为界(含彰武革命烈士纪念馆四周)。
二、大德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德镇政府北2公里。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纪念碑正面台阶向外延伸70米至大章线乡道西沿为界、西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10米为界、南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10米为界、北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10米为界。
三、大冷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大冷镇中窑村盘山楼水库西岸。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大门向外延伸20米至村道为界、北临界点围墙1米为界。
四、东六家子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东六家子镇本街东官山西坡。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纪念碑背面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西临界点纪念广场台阶向外延伸5米至道为界、南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北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
五、哈尔套镇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哈尔套镇后两家子村北600米坨岗上。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栏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围栏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纪念广场台阶向外延伸80米至道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
六、后新秋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后新秋镇本街北山。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5米为界、西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5米为界、南临界点纪念广场台阶向外延伸50米至道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5米为界。
七、两家子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两家子镇两家子村梨树园。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烈士陵园正门向外延伸5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八、满堂红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满堂红镇满堂红303线省道西侧20米处。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烈士陵园正门向外延伸5米为界、西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九、四合城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四合城镇新房子村四前屯。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西临界点纪念碑正面台阶向外延伸50米至914县道为界、南临界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北临界点向外延伸5米为界。
十、苇子沟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苇子沟镇苇子沟村北山山腰。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西临界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南临界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1米为界。
十一、五峰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五峰镇五峰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3米为界、西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3米为界、南临界点正面台阶向外延伸15米至五马线乡道为界、北临界点围墙向外延伸3米为界。
十二、章古台革命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位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章古台镇章古台村304线高架桥东侧松林内。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分别朝东南西北各个方向向外延伸相应距离为界。东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西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南临界点纪念广场向外延伸10米至道为界、北临界点树林向外延伸5米为界。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彰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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